日期:2016-11-18 阅读:5597
自10月19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我国将重点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保障消费安全。各级省市政府和食药监部门都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和召开食品安全追溯动员大会,力争2020年全部食品及相关产品均纳入可追溯系统。
《条例》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安全追溯体系, 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条例》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同时,意见着重指出,如不能实现追溯,企业将面临五千到五万的罚款,拒绝实现追溯的企业,将面临停业整顿!
食品安全实施三级召回,《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